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389號
- 原告
- 懋元營造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被告
- 花蓮縣秀林鄉公所
- 代表人
- 乙○○(鄉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政府採購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7年8 月8 日訴0000000 號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要件。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97年9 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9 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