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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389號

政府採購法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蔡進田林文舟鄭小康

原告
懋元營造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被告
花蓮縣秀林鄉公所
代表人
乙○○(鄉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政府採購法事件,原告不服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7年8 月8 日訴0000000 號審議判斷(視同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行政訴訟,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要件。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97年9 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送達後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9 月2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進田

     法 官 林文舟

    法 官 鄭小康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黃倩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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