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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573號

公司法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10 日

法官鄭小康陳秀媖林妙黛

原告
富兆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經濟部間公司法事件,對於民國98年2月26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2573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 小 康

                   法 官  陳 秀 媖

                   法 官  林 妙 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蔡 逸 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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