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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00269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王立杰楊得君劉錫賢

上訴人
大逸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董事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間因營業稅事件,對於民國97年10月21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00269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及第98條第2 項前段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楊得君

                  法 官 劉錫賢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德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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