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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695號

政府採購法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黃本仁李玉卿林妙黛

原告
聯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 旦 律師
訴訟代理人
江俊賢 律師
被告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代表人
乙○○(局長)住同上
訴訟代理人
林光彥 律師
參加人
全球智慧卡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政府採購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19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於98年12月17日上午11時正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李 玉 卿

                   法 官  林 妙 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 逸 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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