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695號
- 原告
- 聯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李 旦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江俊賢 律師
- 被告
-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 代表人
- 乙○○(局長)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林光彥 律師
- 參加人
- 全球智慧卡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政府採購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19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於98年12月17日上午11時正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97年度訴字第2695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政府採購法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98年11月19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於98年12月17日上午11時正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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