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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759號

政府採購法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16 日

法官林樹埔蕭忠仁劉穎怡

上訴人
懋元營造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花蓮縣秀林鄉公所間政府採購法事件,對於民國98年4 月30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2759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6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樹埔

                  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劉穎怡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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