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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759號

政府採購法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1 日

法官林樹埔蕭忠仁劉穎怡

上訴人
懋元營造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被上訴人
花蓮縣秀林鄉公所
代表人
乙○○(鄉長)

上列當事人間政府採購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4 月30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02759 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8年6 月16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送達後7 日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8年6月2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其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246 條第2 項後段、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樹埔

法 官 蕭忠仁

法 官 劉穎怡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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