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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808號

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12 日

法官王立杰許麗華楊得君

上訴人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代表人
甲○○(主任委員)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康那香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事件,對於民國98年7 月8 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02808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許麗華

                   法 官 楊得君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徐子嵐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2808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12 日裁判,案由為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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