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8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040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03 日

法官鄭小康陳秀媖李玉卿

上訴人
凱中保險代理人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對於民國98年4 月23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3040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 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 小 康

                   法 官 陳 秀 媖

                   法 官 李 玉 卿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陳 又 慈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