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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104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12 月 18 日

法官蔡進田林文舟林樹埔

原告
陳瑞洋即凱晟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簡芳益 會計師
被告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代表人
趙榮芳(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台財訴字第0970044447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本件原告9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被告核定補徵稅額新台幣333,387 元。原告不服,循序提起撤銷訴訟。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 項規定,本件應由被告機關所在地之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應裁定移轉管轄。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進田

法 官 林文舟

法 官 林樹埔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倩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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