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310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2 月 18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104號原 告 陳瑞洋即凱晟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簡芳益 會計師 被 告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代 表 人 趙榮芳(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台財訴字第0970044447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 由 一、本件原告9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被告核定補徵稅額新台幣333,387 元。原告不服,循序提起撤銷訴訟。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 項規定,本件應由被告機關所在地之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應裁定移轉管轄。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審判長法 官 蔡進田 法 官 林文舟 法 官 林樹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8 日書記官 黃倩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