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3104號
- 原告
- 陳瑞洋即凱晟企業社
- 訴訟代理人
- 簡芳益 會計師
- 被告
- 財政部臺灣省中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趙榮芳(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7年11月21日台財訴字第0970044447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中高等行政法院。
理由
一、本件原告92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經被告核定補徵稅額新台幣333,387 元。原告不服,循序提起撤銷訴訟。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3條第1 項規定,本件應由被告機關所在地之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應裁定移轉管轄。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