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00321號
- 原告
- 廣平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董事)住同
- 訴訟代理人
- 潘海濤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劉秋絹 律師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 參加人
- 美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乙○○(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美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美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下同)93年11月23日以「美斯福壽康」商標(下稱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5 類之中藥、西藥、調經藥、礦物質營養補充品、中草藥萃取製成之營養物補充品等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其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 號商標(專用期間:94年8 月16日至104 年8 月15日止)。嗣原告以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13、14款之規定,對之申請評定。經被告審查,以96年8 月20日中台評字第950384號商標評定書為申請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美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美斯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