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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003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營利事業所得稅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29 日
  • 法官
    鄭小康李玉卿周玫芳
  • 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 原告
    台北生活網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法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00356號原   告 台北生活網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住 訴訟代理人 黃光明(會計師)住臺北市○○○路○段200號4樓之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 表 人 凌忠嫄(局長)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本院中華民國97年8 月27日97年度訴字第00356 號判決有應更正之處,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97年度訴字第00356 號判決正本關於法院組織欄中「法官林惠瑜」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劉錫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為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院97年度訴字第00356 號判決正本之法院組織欄中「法官林惠瑜」之記載與原本不符,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9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小康 法 官 李玉卿 法 官 周玫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何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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