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003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10 月 2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00356號原 告 台北生活網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住 訴訟代理人 黃光明(會計師)住臺北市○○○路○段200號4樓之 被 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 表 人 凌忠嫄(局長)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本院中華民國97年8 月27日97年度訴字第00356 號判決有應更正之處,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97年度訴字第00356 號判決正本關於法院組織欄中「法官林惠瑜」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劉錫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為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院97年度訴字第00356 號判決正本之法院組織欄中「法官林惠瑜」之記載與原本不符,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9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鄭小康 法 官 李玉卿 法 官 周玫芳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9 日書記官 何閣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