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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00356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29 日

法官鄭小康李玉卿周玫芳

原告
台北生活網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董事長)住
訴訟代理人
黃光明(會計師)住臺北市○○○路○段200號4樓
訴訟代理人
被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表人
凌忠嫄(局長)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本院中華民國97年8 月27日97年度訴字第00356 號判決有應更正之處,依職權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97年度訴字第00356 號判決正本關於法院組織欄中「法官林惠瑜」之記載,應更正為「法官劉錫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為行政訴訟法第218 條、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院97年度訴字第00356 號判決正本之法院組織欄中「法官林惠瑜」之記載與原本不符,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9  日

審判長法 官 鄭小康

法 官 李玉卿

法 官 周玫芳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何閣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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