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03號
- 原告
- 莊韻霓即通豪實業社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間公平交易法事件,對於民國97年9 月25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403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97年度訴字第403號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間公平交易法事件,對於民國97年9 月25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403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