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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403號

公平交易法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10 月 20 日

法官張瓊文王碧芳林育如

原告
莊韻霓即通豪實業社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間公平交易法事件,對於民國97年9 月25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403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 瓊 文

                   法 官 王 碧 芳

                   法 官 林 育 如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0  月  20  日

                  書記官 蘇 亞 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403號於民國 97 年 10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公平交易法,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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