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004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5 月 30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00445號原 告 晶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送達 訴訟代理人 陳瑞琦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丁○○ 參 加 人 日商‧捷太格特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黃闡億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日商‧捷太格特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於民國(下同)95年1 月9 日以「J. TECH Technology」商標(商標圖樣中之「TECH」、「Technology」不得單獨主張專用權),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9 類之電子廣告牌、霓虹燈廣告牌、電子廣告板、消防器材、避難方向指示燈、樓梯出入口指示燈、緊急出口指示燈、道路標示用信號燈、道路標示用警示燈、旋轉式警示燈、點滅式警示燈、停車場信號燈、信號燈、發光二極體、螢幕顯示器、發光二極體顯示器等商品,向被告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被告於95年8 月22日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參加人日商‧捷太格特股份有限公司於96年1 月15日以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13、14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以96年8 月30日中台異字第960069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系爭第0000000 號「J. TECH Technology」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至參加人主張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14款部分,並未敘明事實及理由,應予駁回。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6年12月19日經訴字第09606079840 號訴願決定駁回,原告仍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徐 瑞 晃 法 官 畢 乃 俊 法 官 陳 金 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5 月 30 日書記官 陳 可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