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63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銓敘部間因俸給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8 月14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63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按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規定,加徵裁判費2 分之1,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6 千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林 樹 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