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0065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09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00653號原 告 中秋鞋業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住同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 加 人 偉弘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董事)住同 參 加 人 中台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偉弘有限公司、中台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下同)95年6 月30日以「絕緣安全鞋」(下稱系爭案)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其編為第00000000號進行形式審查准予專利後,發給新型第M302279 號專利證書。嗣偉弘有限公司及中台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系爭案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93條、第94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 項之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案有違前揭專利法第93條規定,乃以96年9 月26日(96)智專三(一)02016 字第0962053672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偉弘有限公司及中台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偉弘有限公司及中台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姜素娥 法 官 楊莉莉 法 官 陳心弘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書記官 王英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