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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006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商標異議
  • 案件類型
    行政
  • 審判法院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
    97 年 06 月 24 日
  • 法官
    李得灶林育如黃秋鴻
  • 法定代理人
    甲○○、王美花、乙○○

  • 原告
    宏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青山貿易有限公司法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00696號原   告 宏衡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青山貿易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乙○○(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青山貿易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於民國(以下同)94年12月28日以「青山」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13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1 類之「肥料」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被告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 號商標。嗣參加人青山貿易有限公司以該註冊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13、14及16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案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4款之規定,乃以96年09月11日中臺異字第951006號商標異議審定書為「第00000000號『青山』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旋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育如 法 官 黃秋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林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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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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