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00700號
- 抗告人
- 方第實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送達代收人
- 乙○○
上列抗告人因營業稅事件,對本院中華民國97年8 月7 日97年度訴字第700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為行政訴訟法第268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抗告人因營業稅事件,不服本院97年度訴字第700 號裁定,提起抗告。經查抗告人係於97年8 月20日收受該裁定,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抗告人提起抗告之期間,應自97年8月21日起算,扣除在途期間2 日,至97年9 月1 日即已屆滿,抗告人遲至97年9 月2 日始提起抗告,亦有加蓋於訴狀收文戳記所載日期為憑,抗告人提起抗告顯已逾越上開法定不變期間,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