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0070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新型專利舉發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24 日
- 法官李得灶、林育如、黃秋鴻
- 法定代理人甲○○、王美花、丙○○
- 原告凱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法人、祥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00703號原 告 凱傑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董事長)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王美花(局長) 參 加 人 祥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董事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新型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祥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原告於民國(以下同)93年01月30日以「端子改良結構」向被告申請新型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形式審查准予專利,於原告依法繳納規費及公告後,發給新型第M258479號專利證書。嗣參加人祥峰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其有違專 利法第93條、94條第1項第1、2款、94條第4項及第95條規定,不符新型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以96年06月27日(96)智專三㈡04087字第0962035519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成立,應撤銷專利權」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旋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李得灶 法 官 林育如 法 官 黃秋鴻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書記官 林苑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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