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81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00735號

有關稅捐事務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4 月 24 日

法官蔡進田林文舟陳國成

原告
亞詮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被告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
代表人
凌忠嫄(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有關稅捐事務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起訴之聲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並按件數徵收裁判費。行政訴訟法第105 條第1 項、第98條第2 項定有明文。訴狀未表明上開法定事項,為不合程式;未繳納裁判費,為不備起訴要件。經限期命補正而不補正者,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0款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因有關稅捐事務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其訴狀,未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理由),亦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97年度訴字第735 號裁定命於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97年4 月3 日送達於原告,有送達證書可稽,原告迄未補正,參照前述規定,其起訴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進田

法 官 林文舟

法 官 陳國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倩鈺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