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字第008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商標異議
- 案件類型行政
- 審判法院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 裁判日期97 年 06 月 25 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00814號原 告 王品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吳紹貴 律師 蘇志淵 律師 被 告 經濟部 代 表 人 乙○○(部長) 訴訟代理人 丁○○ 參 加 人 普羅國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異議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普羅國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並得因該第三人之聲請,裁定允許其參加。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參加人前於民國(下同)94年10月3 日以「JPDS王品及圖」商標,指定使用於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31類之飼料、魚精、魚粉、動物飼料、家禽飼料、家畜飼料、魚飼料、蝦子飼料、寵物飼料、混合飼料、輔助飼料、完全飼料、完全配合飼料、飼料奶粉、水產用飼料、狗飼料、貓飼料、動物用飼養劑、飼料用的藻類、動物用食品等商品,向原處分機關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經該局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 號商標(下稱系爭商標)。嗣原告(公司名稱原為王品台塑牛排館股份有限公司,嗣變更為王品餐飲股份有限公司,下同)以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之規定,對之提起異議。經原處分機關審查,認系爭商標有違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款之規定,以96年7 月27日中台異字第951416號商標異議審定書所為系爭商標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下稱原處分)。參加人不服,提起訴願,經經濟部97年1 月30日經訴字第09706100830 號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並命原處分機關另為適法之處分。原告不服,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依職權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為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徐 瑞 晃 法 官 畢 乃 俊 法 官 陳 金 圍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書記官 陳 可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