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00087號
- 原告
- 吉宏國際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劉法正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楊祺雄 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 被告
-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 代表人
-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丁○○
- 參加人
- 法商‧迪夫股份有限公司(SADIV SAS-JEZEQUEL)
- 代表人
- 乙○○○○○○C
- 送達代收人
-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商標評定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法商‧迪夫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原告前於民國(下同)92年11月26日以「FANTINO 及圖」商標(下稱系爭商標),指定使用於當時商標法施行細則第49條所定商品及服務分類表第25類之鞋子、女鞋、男鞋、布鞋、休閒鞋、圍巾、領巾、領帶、冠帽、褲襪、絲襪、服飾用手套、服飾用皮帶等商品,向被告申請註冊,經其審查,核准列為註冊第0000000 號商標權利期間:93年8 月16日至103 年8 月15日。嗣法商迪夫股份有限公司於95年1 月19日以系爭商標有違註冊時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2、14款之規定,對之申請評定,經被告審查,認系爭商標違反註冊時商標法第23條第1 項第14款之規定,以96年7 月13日中台評字第950033號商標評定書為系爭商標之註冊應予撤銷之處分。原告不服,提起訴願,經遭駁回,遂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法商迪夫股份有限公司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將受損害,本院自得依前開條文之規定,命法商迪夫股份有限公司獨立參加本件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