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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00088號

發明專利舉發行政裁判日期 97 年 03 月 06 日

法官李得灶林育如林玫君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乙○○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王美花(局長)住同上
參加人
元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丙○○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應命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元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為撤銷訴訟之結果,第三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損害者,得依職權命其獨立參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緣參加人前於民國(下同)89年11月7 日以「觸控面板之測試裝置及方法」向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經被告編為第00000000號審查准予專利,並於公告期滿後,發給發明第161102 號 專利證書。嗣原告以該專利有違核准時專利法第20條第1項 第1 款、第2 項及第22條第3 、4 項之規定,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案經被告審查,依職權逕將舉發條款更正為核准時專利法第20條第1 項第1 款、第2項及第71 條 第3 款,於95年10月19日以(95)智專三(二)04059 字第09520 855840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不服,訴經經濟部以被告就原告主張以部分證據之結合論究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一節有漏未審酌之瑕疵為由,以96年4 月4 日經訴字第09606064980 號訴願決定書撤銷原處分,由被告另為適法處分。被告遂重行審查,復以96年7 月5 日(96)智專三( 二)04059字第09620376550 號專利舉發審定書為「舉發不成立」之處分。原告仍不服,提起訴願,遭決定駁回,遂提起本件行政訴訟。本院認本件訴訟之結果,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有可能受損害,而有使參加人獨立參加訴訟之必要,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 得 灶

法 官 林 育 如

法 官 林 玫 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蔡 逸 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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