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更一字第113號
- 上訴人
-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臺北市政府間兵役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8年8 月20日本院97年度訴更一字第113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上訴,依第98條第2 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第98條第2 項前段規定:「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上訴人應繳納上訴費用新臺幣6,000 元,且本件雖為發回更審再行上訴,然屬上開行政訴訟法徵收裁判費規定修正施行前已繫屬之事件,經發回更審,於更審程序未補徵第一審裁判費用,惟對於更審判決不服,於施行後復提起上訴者,應依修正後規定徵收上訴費用(最高行政法院96年12月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第9 則參照)。本件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