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更一字第6號
- 上訴人
(即原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間遺產稅事件,對於民國99年3 月17日本院97年度訴更一字第00006 號判決提起上訴。
一、按發回更審為原訴訟之續行,不徵收裁判費用;惟如屬原未徵收裁判費之案件,最高行政法院發回更審,經判決後再行上訴者,應徵收裁判費。最高行政法院96年7 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在案。
二、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