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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更一字第6號

遺產稅行政裁判日期 99 年 04 月 13 日

法官徐瑞晃蔡紹良蕭惠芳

上訴人

(即原告)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間遺產稅事件,對於民國99年3 月17日本院97年度訴更一字第00006 號判決提起上訴。

一、按發回更審為原訴訟之續行,不徵收裁判費用;惟如屬原未徵收裁判費之案件,最高行政法院發回更審,經判決後再行上訴者,應徵收裁判費。最高行政法院96年7 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在案。

二、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3   日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蔡紹良

                  法 官 蕭惠芳

中  華  民  國  99  年   4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淑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度訴更一字第6號於民國 99 年 04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遺產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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