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更一字第83號
- 原告
- 台北市計程車客運商業同業公會
- 代表人
- 王明雄
- 被告
- 臺北市公共運輸處
- 代表人
- 陳榮明(處長)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章鈴雪
吳敏源
上列當事人間公路法事件,中華民國102 年8 月22日本院97年度訴更一字第83號判決正本及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及原本關於當事人欄所載被告代表人「王聲威」,應更正為「陳榮明」;判決理由欄關於程序事項記載被告代表人變更為「王聲威」,應更正為「陳榮明」。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