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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再字第25號

遺產稅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04 月 01 日

法官蔡進田林樹埔闕銘富

再審原告
甲○○
再審被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代表人
陳文宗(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遺產稅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3年5月12日本院91年度訴字第5065號判決,及94年2 月25日最高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220 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

一、本件再審原告因遺產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93年5月12日91年度訴字第5065號判決駁回。再審原告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94年2 月25日94年度判字第220 號判決駁回,兩判決均告確定。再審原告以確定判決認事用法違誤(即主張有行政訴訟法第273 條第1 項第1 款所定再審事由),提起再審之訴,依同法第275 條第2 項規定,應由最高行政法院管轄。再審原告向本院起訴,為管轄錯誤,應裁定移轉管轄。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進田

法 官 林樹埔

法 官 闕銘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黃倩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再字第25號於民國 98 年 04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遺產稅,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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