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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救字第18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06 月 24 日

法官楊莉莉畢乃俊陳心弘

抗告人
廷霖建材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相對人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代表人
陳文宗(局長)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中華民國98年4 月30日本院98年度救字第18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68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抗告人不服本院98年度救字第18號裁定(駁回訴訟救助之聲請),提起抗告。經查抗告人係於民國(下同)98年5月4 日收受該裁定,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抗告人提起抗告之期間,應自98年5 月5 日起,算至98年5 月14日(星期四)即已屆滿。抗告人遲至98年5 月26日始提起抗告,有收文戳可按,其提起抗告,顯逾上開不變期間,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楊莉莉

           法 官 畢乃俊

          法 官 陳心弘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聚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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