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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救字第31號

訴訟救助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徐瑞晃陳金圍蕭惠芳

聲請人
甲○○
聲請人
乙○○
共同代理人
高榮志 律師

      周信宏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桃園縣政府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856號違章建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 條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所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因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已依法律扶助法第13條規定,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板橋分會聲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核認符合該基金會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第3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准予法律扶助,業據提出該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為證,且經本院調閱聲請人95、96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資料,亦未發現渠等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復參酌聲請人提起本件訴訟,又非顯無勝訴之望,故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1 條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徐瑞晃

法 官 陳金圍

法 官 蕭惠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淑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救字第31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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