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救字第31號
- 聲請人
- 甲○○
- 聲請人
- 乙○○
- 共同代理人
- 高榮志 律師
周信宏 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桃園縣政府間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856號違章建築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行政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行政訴訟法第101 條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所明定。
二、經查,聲請人主張因無資力支付訴訟費用,已依法律扶助法第13條規定,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板橋分會聲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核認符合該基金會受法律扶助者無資力認定標準第3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准予法律扶助,業據提出該分會審查決定通知書為證,且經本院調閱聲請人95、96年度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等資料,亦未發現渠等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復參酌聲請人提起本件訴訟,又非顯無勝訴之望,故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准予訴訟救助,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1 條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