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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簡更一字第1號

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05 月 27 日

法官陳金圍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陸軍航空第六○一旅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8年4 月28日本院98年度簡更一字第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一、按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四仟元,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二仟元。上訴,依第98條第2 項規定,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行政法院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上訴。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 項、第98條之2 第1 項及第100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應徵裁判費三仟元未據繳納。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0 條第1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法 官 陳 金 圍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 可 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簡更一字第1號於民國 98 年 05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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