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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2065號

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劉鑫楨黃本仁黃淑玲劉介中曹瑞卿

最 高 行 政 法 院 裁 定

                   98年度裁字第2065號

上訴人
甲○○
被上訴人
陸軍航空第六○一旅
被上訴人
通訊處臺灣省桃園縣龍潭郵政9079
代表人
乙○○ 通訊處同上
3號信箱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4月28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簡更一字第1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適用簡易程序之裁判提起上訴,須經本院許可。前項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者為限,行政訴訟法第235條定有明文。所謂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係指該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問題意義重大,而有加以闡釋之必要而言。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下同)87年7月至88年7月任職於被上訴人期間支領甲種二號空勤加給。嗣被上訴人依國防部審查結果,認應僅發給甲種三號空勤加給,上訴人溢領新臺幣(下同)122,200元,爰提起行政訴訟,請求上訴人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122,2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經原審法院以93年度簡字第559號判決上訴人應給付被上訴人122,200元及自93年5月12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嗣經本院以95年度判字第2052號判決駁回其上訴確定在案。茲上訴人復以甲種二號與甲種三號之空勤加給職務內容顯不相同,其被命令負有甲種二號之職務,並已付出對價之勞務,致上訴人受有損害,被上訴人受有利益為由,提起行政訴訟,請求被上訴人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122,2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經原審法院以96年度簡字第33號裁定駁回後,復經本院以97年度裁字第1984號裁定廢棄上開裁定,發回原審法院更為審理。嗣經原審法院以98年度簡更一字第1號判決(下稱原判決)駁回上訴人之訴。上訴人不服,乃提起本件上訴。

三、本件上訴人對於原審法院適用簡易程序所為之原判決,提起上訴,雖略以:原審所引改制前本院72年判字第336號判例,其內文並無「所謂爭點效」字樣,查其判例內容,應僅指涉所謂「實質既判力」之範圍,並未解釋「爭點效」之意涵,而原審法院93年度簡字第559號判決固認上訴人於87年7月至88年7月任職於被上訴人期間,確實不得支領甲種二號空勤加給,惟該爭點於前案僅確認被上訴人依法不得給付上訴人甲種二號空勤加給,並未確認上訴人已給付甲種二號之勤務內容,是就後者,並無爭點效存在,且為本案所爭執之點,原審僅空泛援引前案之理由判斷,未精確指出前案訴訟標的之重要爭點與本案訴訟標的間,已經兩造確實提出攻防,況原審所引改制前本院72年判字第336號判例內容,不僅錯誤,亦涉及對於法律見解有原則性之問題,縱原審據以敗訴駁回之理由為爭點效理論,惟原審所指爭點效之內容為何不得而知,且所引原審法院93年度簡字第559號判決之重要爭點,亦與本案無涉,本件與前案既屬不同爭點,且為前案所未曾斟酌過,自已涉及原審法院得否援引「爭點效」理論,及本案是否具有爭點效之具體事實之適用之法律見解問題,而有確認或統一其法律上意見之必要等語,為其論據。經查,原判決所援引之改制前本院72年判字第336號判例內容,固贅列「所謂爭點效,係指」等字樣,惟原判決已說明本案與前案(即原審法院93年度簡字第559號判決、本院95年度判字第2052號判決)其事實具有同一性,依上開判例意旨,上訴人不得為與該前案確定判決意旨相反之主張,法院亦不得為反於該確定判決意旨之裁判,從而原判決雖贅列上開文字,要與原判決駁回結果不生影響。核上訴人所陳上述理由,並無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性之情事。上訴人提起上訴,依首開規定及說明,不應許可,其上訴難謂合法,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第四庭

以 上 正 本 證 明 與 原 本 無 異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

審判長法官 劉 鑫 楨

法官 黃 本 仁

法官 黃 淑 玲

法官 劉 介 中

法官 曹 瑞 卿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 玫 瑩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最高行政法院(含改制前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2065號於民國 98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公法上不當得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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