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5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聲字第37號

98年度訴字第2348號

聲請回復原狀行政裁判日期 99 年 12 月 23 日

抗告人
黃爾植
訴訟代理人
劉衡慶律師

一、按「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審判長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行政訴訟法第100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國防部間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事件,對於本院民國99年11月25日98年度聲字第37號裁定及98年度訴字第2348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提起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抗告人對於上開2 件裁定提起抗告,本件應徵收裁判費2,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2  月  23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聲字第37號於民國 99 年 12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回復原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