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更一字第146號
- 上訴人
- 忠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卓隆燁 會計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間營業稅事件,對於民國98年12月31日本院98年度訴更一字第146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