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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更一字第146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28 日

法官吳慧娟陳心弘林惠瑜

上訴人
忠興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卓隆燁 會計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間營業稅事件,對於民國98年12月31日本院98年度訴更一字第146 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慧娟

                   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林惠瑜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道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更一字第146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營業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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