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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00號

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22 日

法官林樹埔林玫君蕭忠仁

原告
富崢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
輔佐人
乙○○
被告
財政部臺北關稅局
代表人
饒平(局長)
訴訟代理人
丙○○

      丁○○

上列當事人間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事件,中華民國98年6 月4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100 號判決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判決正本關於法官欄所載「法官林玫君」,應更正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法官劉穎怡」。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樹埔

  法 官 林玫君

法 官 蕭忠仁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純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0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進口貨物核定稅則號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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