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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014號

營利事業所得稅行政裁判日期 99 年 10 月 21 日

法官畢乃俊陳心弘林惠瑜

原告
宏達國際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戊○○ ○○○
複代理人
乙○○ ○○(兼送達代收人)
複代理人
庚○○ ○○○
被告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代表人
丙○○○○○○
訴訟代理人
己○○

辛○○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民國99年5 月25日所為之停止訴訟程序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因本件之裁判須以本院97年度訴字第2501號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為準據,裁定命在該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二、經查,本院97年度訴字第2501號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於98年12月10日判決後,兩造均表不服,向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最高行政法院業於99年9 月9 日以99年度判字第918 號判決兩造上訴均駁回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在卷可稽,是本件停止訴訟程序之原因業已消滅,應依職權撤銷前開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86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畢乃俊

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林惠瑜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劉道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14號於民國 99 年 10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營利事業所得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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