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248號
- 原告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間刑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檢察官偵查犯罪,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亦屬廣義司法權之行使。對於偵查結果所為處置有所不服,應循刑事訴訟法規定以為救濟,非行政法院所得審斷。若竟向行政法院起訴,行政法院並無受理之權限,顯不合法,又不能補正或移送,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以其向被告告發法官及書記官犯罪,遭被告違法簽結,遂向法務部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不受理,進而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救濟簽結之違法。經查被告受理刑事案件,係由檢察官行使犯罪偵查權,其結果以簽結終了,適法與否,非行政法院所得審斷。參照前述規定與說明,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裁定駁回之。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