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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1248號

刑事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07 月 10 日

法官蔡進田鄭小康王碧芳

原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間刑事事件,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檢察官偵查犯罪,依刑事訴訟法規定,亦屬廣義司法權之行使。對於偵查結果所為處置有所不服,應循刑事訴訟法規定以為救濟,非行政法院所得審斷。若竟向行政法院起訴,行政法院並無受理之權限,顯不合法,又不能補正或移送,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以其向被告告發法官及書記官犯罪,遭被告違法簽結,遂向法務部提起訴願,經訴願決定不受理,進而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救濟簽結之違法。經查被告受理刑事案件,係由檢察官行使犯罪偵查權,其結果以簽結終了,適法與否,非行政法院所得審斷。參照前述規定與說明,原告之訴為不合法,應裁定駁回之。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進田

法 官 鄭小康

法 官 王碧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10  日

書記官 黃倩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1248號於民國 98 年 07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刑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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