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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046號

土地增值稅行政裁判日期 99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闕銘富許瑞助林育如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吳展旭律師
被告
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
代表人
乙○○(代理處長)
訴訟代理人
丁○○

      丙○○

上列當事人間土地增值稅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正本第1頁關於「訴訟代理人吳展旭律師、複代理人賴佳呈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代理人吳展旭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此為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所明定,並為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所準用。

二、查本院於99年1月21日所為之98年度訴字第2046號判決正本第1頁關於「訴訟代理人吳展旭律師、複代理人賴佳呈律師」之記載,有判決正本與原本不符之顯然錯誤,爰依首揭法條規定,裁定更正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六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闕 銘 富

    法 官 許 瑞 助

     法 官 林 育 如

中  華  民  國  99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劉 育 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2046號於民國 99 年 02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土地增值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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