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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086號

商標異議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蔡進田黃清光闕銘富

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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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李逸文 律師
被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表人
乙○○(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因商標異議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98年8月12日經訴字第0980611644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智慧財產法院。

理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數法院有管轄權而原告有指定者,移送至指定之法院。」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第2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註冊之「ELTS英美語言訓練測驗中心EnglishLearning Testing Service及圖」商標,經第三人英國劍橋大學提起異議,由被告為應予撤銷註冊之處分。原告提起訴願遭駁回,遂於98年10月9 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經核起訴事件,係屬因商標法有關智慧財產權所生之第一審行政訴訟事件,於97年7 月1 日智慧財產法院成立後,依智慧財產法院組織法第3 條第3 款、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31條第1項第1 款規定,應由智慧財產法院管轄。是原告起訴,應向智慧財產法院為之,本院並無受理訴訟之權限。應依前述規定,將本件移送於管轄法院。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2條之2 第2 項裁定如主文。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進田

法 官 黃清光

法 官 闕銘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倩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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