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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102號

水利法行政裁判日期 99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黃本仁李玉卿林妙黛

上訴人
即參加人
丙○○○○○○○○○○○
代表人
丁○○
訴訟代理人
葉大殷 律師

戊○○ ○○

上列參加人就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與經濟部間水利法事件,對於民國99年5 月6 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2102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 第1 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 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陸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 本 仁

法 官 李 玉 卿

法 官 林 妙 黛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 逸 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2102號於民國 99 年 06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水利法,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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