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49號
- 原告
- 甲○○
- 被告
-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臺灣北區辦事處
- 代表人
- 乙○○(處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讓售國有土地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8年3 月6 日 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裁定關於理由二所載「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所有房屋坐落臺北市○○區○○段1 小段206 地號國有土地上」,應更正為「原告起訴主張:原告所有台北市中山區○○○路85巷53號房屋坐落臺北市○○區○○段1 小段206 地號國有土地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原告以本院前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聲請更正,核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