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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2507號

建物登記行政裁判日期 99 年 03 月 11 日

法官吳慧娟陳心弘林惠瑜

原告
甲○○
原告
乙○○
原告
丙○○
原告
丁○○
原告
戊○○
原告
己○○
原告
庚○○
原告
關氏企業有限公司
代表人
辛○○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志誠律師
被告
臺北市松山地政事務所
代表人
壬○○(主任)
訴訟代理人
丑○○
訴訟代理人
子○○
參加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表人
癸○○(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谷湘儀律師

      詹儒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建物登記事件,中華民國99年2 月25日本98年度訴字第2507號裁定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本院上開裁定正本事實及理由欄第二點所載「若非行政處分,提起確認行政無效之訴」,應更正為「若非行政處分,而對之提起撤銷訴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18條規定,於行政訴訟之裁判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1 日

審判長法 官 吳慧娟

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林惠瑜

中  華  民  國  99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劉道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訴字第2507號於民國 99 年 03 月 11 日裁判,案由為建物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