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70號
- 抗告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劉緒倫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宗輝 律師
- 相對人
- 國防部聯合後勤司令部
- 相對人
- 送臺
- 代表人
- 乙○○(司令)送臺北市南港郵政90481 號信箱
- 相對人
- 國防部 送臺北市郵政90012 附12號信箱
- 代表人
- 丙○○(部長)住臺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間國軍老舊眷村改建條例事件,抗告人對本院中華民國98年9 月21日98年度訴字第7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撤銷。
理由
一、原法院認為抗告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行政訴訟法第272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抗告意旨略謂:抗告人於民國98年8 月25日向本院遞送委任狀,委任狀中已載明對於原判決上訴之旨,依據最高法院19年上字第1779號判例意旨及司法院統字第1444號解釋,應認抗告人已於20日之不變期間內聲明不服提起上訴等語。經查本院判決係於98年8 月17日送達抗告人,抗告人以遞送委任狀表明上訴意旨,應認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