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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714號

營業稅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12 月 21 日

法官王立杰洪遠亮許麗華

原告
品味主義國際有限公司
代表人
甲○○(清算人)
被告
財政部臺北關稅局
代表人
乙○(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8 月6 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71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於民國98年9 月7 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依首開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45 條第1 項、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立杰

法 官 洪遠亮

法 官 許麗華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淑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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