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714號
- 原告
- 品味主義國際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清算人)
- 被告
- 財政部臺北關稅局
- 代表人
- 乙○(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8 月6 日本院98年度訴字第71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上訴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其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高等行政法院,未提出者,毋庸命其補正,由原高等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之,行政訴訟法第245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於民國98年9 月7 日提起上訴,未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亦迄未提出上訴理由書。依首開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245 條第1 項、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