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757號
- 原告
- 陽跡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李漢鑫 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蕭美玲 律師
- 被告
-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乙○○(局長)住同上
- 訴訟代理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99年1 月28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9年3 月30日上午9 時30分,於本院第4 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98年度訴字第757號
上列當事人間因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業經本院於99年1 月28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99年3 月30日上午9 時30分,於本院第4 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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