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訴字第760號
- 原告
- 杉得金屬企業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被告
-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陳文宗(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營業稅事件,原告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台財訴字第09700479160 號訴願決定,向財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提出訴願申請書,嗣又申請移轉本院,經財政部函轉本院認係提起行政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2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此為行政訴訟法第106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若逾期提起,顯不合法,其情形不可補正,應依同法第107 條第1 項第6 款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原告因營業稅事件,不服財政部中華民國97年12月29日台財訴字第09700479160 號訴願決定,經由財政部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訴願決定及原處分,核係撤銷訴訟。查訴願決定書係於97年12月30日送達於原告,此有送達證書影本在卷可稽。是原告提起撤銷訴訟之期間,應自97年12月31日起算,扣除在途期間3 日,至98年3 月3 日(星期二)屆滿。原告遲至98年4 月21日始經由財政部向本院提起撤銷訴訟,此有本院加蓋於財政部來函上收文戳記所載日期可考,已逾法定不變期間。依照前開規定,其提起本件訴訟顯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6款、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