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停字第52號
- 聲請人
- 新時代立即購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 相對人
- 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 代表人
- 乙○○(主任委員)
上列當事人間因公平交易法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受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公處字第097068號處分處罰鍰新台幣(以下同)400 萬元,業經聲請人提起行政訴訟,聲請人頃接奉行政執行處之執行通知,若未停止執行,將使聲請人公司之營運及周轉產生莫大危機,顯屬急迫,且事後縱得受金錢賠償,亦難以回復聲請人公司所受之損害,自有停止執行之必要等語。
二、按「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行政訴訟法第116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所謂難以回復之損害,係指其損害不能回復原狀,或在社會一般通念上,如為執行可認達到回復困難之程度而言,且聲請人就「損害確係難以回復」之事實,應負釋明責任(最高行政法院92年度裁字第866 、955 、1146、1284號裁定參照)。
三、本件經查原處分係裁處罰鍰,屬金錢債權之執行,依一般社會觀念,難謂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與行政訴訟法第116 條第3 項之要件不符,且聲請人亦未釋明有何「損害確係難以回復」之情事,其聲請不應准許。
四、依行政訴訟法第104 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