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再字第25號
- 再審原告
- 甲○○
- 再審被告
- 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
- 代表人
- 陳文宗(局長)
上列當事人間遺產稅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3年5月12日本院91年度訴字第5065號判決,及94年2 月25日最高行政法院94年度判字第220 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
一、本件再審原告因遺產稅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本院93年5月12日91年度訴字第5065號判決駁回。再審原告提起上訴,經最高行政法院94年2 月25日94年度判字第220 號判決駁回,兩判決均告確定。再審原告以確定判決認事用法違誤(即主張有行政訴訟法第273 條第1 項第1 款所定再審事由),提起再審之訴,依同法第275 條第2 項規定,應由最高行政法院管轄。再審原告向本院起訴,為管轄錯誤,應裁定移轉管轄。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