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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再字第26號

違章建築行政裁判日期 98 年 03 月 18 日

法官蔡進田鄭小康王碧芳

聲請人
甲○○

上列聲請人因違章建築事件,對最高行政法院中華民國98年2 月26日98年度裁字第513 號、98年2 月26日98年度裁字第514 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違章建築事件,對最高行政法院中華民國98年2 月26日98年度裁字第513 號、98年2 月26日98年度裁字第514 號裁定聲請再審。經查最高行政法院上2 確定裁定均係以不合法為由,駁回聲請人再審之聲請,其有無事實上或法律上之再審事由,涉該2 裁定再審不合法之認定是否正當,仍屬最高行政法院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應由最高行政法院管轄(參照最高行政法院95年8 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是聲請人現向本院聲請再審,為管轄錯誤,應裁定移轉管轄。至於聲請人依行政訴訟法第273 條第1 項第9 至14款規定,對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584 號確定裁定再審部分,另行裁定駁回。附予說明。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八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蔡進田

法 官 鄭小康

法 官 王碧芳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黃倩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再字第26號於民國 98 年 03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違章建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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