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再字第75號
- 抗告人
- 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立東華大學間退學事件,對於民國98年8 月31日本院98年度再字第7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98年度再字第75號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國立東華大學間退學事件,對於民國98年8 月31日本院98年度再字第75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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