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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再字第79號

拆遷補償行政裁判日期 99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黃清光蕭惠芳程怡怡

聲請人
甲○○

      丁○○

      戊○○

      乙○○

      丙○○

      癸○○

      子○○

      己○○

      寅○○

      庚 ○

      壬○○

      丑○○

      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臺北市停車管理處間拆遷補償事件,聲請人對最高行政法院中華民國98年5 月27日98年度裁字第1332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最高行政法院。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因拆遷補償事件,對最高行政法院中華民國98年5 月27日98年度裁字第1332號裁定聲請再審。經查,最高行政法院上開裁定係以不合法為由,駁回聲請人對於本院97年度訴字第1218號判決之上訴,其有無事實上或法律上之再審事由,涉確定裁定關於上訴不合法之認定是否正當,仍屬最高行政法院依職權調查之事項,應由最高行政法院管轄(參照最高行政法院95年8 月份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是聲請人向本院聲請再審,為管轄錯誤,應裁定移轉管轄。至於聲請人以本院97年度訴字第1218號確定判決有行政訴訟法第273 條第1 項第13款所定事由提起再審之訴部分,本院已另行判決駁回,附此敘明。

二、依行政訴訟法第18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 清 光

    法 官 蕭 惠 芳

     法 官 程 怡 怡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張 正 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高等庭(含改制前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8年度再字第79號於民國 99 年 01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拆遷補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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