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8年度救字第18號
- 抗告人
- 廷霖建材有限公司
- 代表人
- 甲○○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件,聲請訴訟救助,對於民國98年4 月30日本院98年度救字第18號裁定提起抗告。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 項之規定(該規定於96年6 月5 日立法院三讀通過,96年7 月4 日總統公布,並於96年8 月15日起施行)「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